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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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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录取规则

专升本录取规则
  第一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个别招生计划量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可小于此比例,但须高于100%。艺术类专业、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考生所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提供。
  艺术类专业、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调档考生不占上述比例。
  第二条 学校只录取明确填报有我校志愿的考生,且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录取时实行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超过我校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4%。
  第三条 对于按照规定可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于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的子女,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并商省级招生委员会同意,在录取时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除日语、法语专业可招收少量优秀的本语种考生外,均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据此制订的《武汉大学关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另文公布)。
  第六条 艺术类考生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数学成绩计入考生高考总分。具体录取办法见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七条 艺术特长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划定的重点大学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艺术团组团所急需的个别项目考生,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并商考生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同意,可放宽至普通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八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运动水平应达到国家一级以上;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级招办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新疆少数民族预科班公布招生专业计划,但录取时不确定考生具体专业,在预科培养结束经考核合格,转入我校本科培养前,根据预科学习情况、学生志愿在预科招生当年公布的招生专业中确定学生本科学习专业。
  第十条 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若在我校最低录取分数之上不能完成,可在该分数之下20分以内(含20分)根据考生定向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录取或与省级招办、定向单位协商调整计划。
  在内地省份招收的面向西藏就业的定向生,参照民族班的招生政策执行。若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经报请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同意,调整到其他省份执行。
  若生源所在省与定向单位所在省一致,同等条件下,定向单位职工子女可优先录取。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同等条件下,外语类专业口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史类及理工类各专业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对于有学校选考科目的省,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我校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之和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二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除外语类专业同等条件下男生优先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十四条 国防生按国家和省级招办有关规定录取。
  第十五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的有关安排进行录取。其中,面向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招收的预科生,其成绩不得低于我校本科实际录取分数之下80分(不含80分)。